(2013)鼓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4858.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