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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庆霞、王占堂、王蕾蕾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堂,王庆霞,王蕾蕾,赵洪平,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99-4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堂。申请执行人王庆霞。申请执行人王蕾蕾。被执行人赵洪平。被执行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9月20日查封了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QX**号公交车的线路经营使用权及该车油补、车补、回购及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QX**号公交车在临沂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的油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