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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满爱与汪仁白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满爱,汪仁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黄满爱,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汪仁白,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黄满爱与被执行人汪仁白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池刑终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仁白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赔偿金31276.1元,执行费36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汪仁白在相关机构的取保候审金人民币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