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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红军、张会青、齐玉萍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军,张会青,齐玉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张红军,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会青,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齐玉萍,女,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红军、张会青、齐玉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建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