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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杨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小波,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202105614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11120元,由原告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