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县某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某业主委员会,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67号申请执行人容县某业主委员会。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容县某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容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亦已经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容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