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陶征强、徐华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征强,徐华龙,陆裕国,李强,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征强。被告:徐华龙。被告:陆裕国。被告:李强。被告: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征强、徐华龙、陆裕国、李强、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征强的银行帐户存款1706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征强的银行帐户存款1706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赵凌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