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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陶征强、徐华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征强,徐华龙,陆裕国,李强,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征强。被告:徐华龙。被告:陆裕国。被告:李强。被告: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征强、徐华龙、陆裕国、李强、马鞍山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征强的银行帐户存款1706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征强的银行帐户存款170639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赵凌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