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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良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孙平与季海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季海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孙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顾键,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海楼,农民。原告孙平诉被告季海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平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加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