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良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孙平与季海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季海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孙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顾键,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海楼,农民。原告孙平诉被告季海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平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加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