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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敬宁、宋自静、张立升、王兰桂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敬宁,宋自静,张立升,王兰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任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敬宁,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枣强县人。被告:宋自静,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枣强县人。被告:张立升,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枣强县人。被告:王兰桂,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敬宁、宋自静、张立升、王兰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新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