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辖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基伦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永嘉县教玩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海基伦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永嘉县教玩具行业协会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辖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海基伦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杰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文。原审被告永嘉县教玩具行业协会。负责人章常义。上诉人中山市海基伦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基伦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嘉县教玩具行业协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海基伦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浙温知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海基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海基伦公司于同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基伦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基伦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