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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与吕维明、谷红、孟庆来、张延涛、吕禄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吕维明、谷红、孟庆来、张延涛、吕禄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负责人王新辉,主任。被执行人吕维明、谷红、孟庆来、张延涛、吕禄珍。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与吕维明、谷红、孟庆来、张延涛、吕禄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