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吴达与张红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达,张红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吴达。被告:张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达与被告张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达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达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达撤回对被告张红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达负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文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