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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岑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岑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某某路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系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依法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