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岑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岑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某某路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系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元依法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