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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19号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38号豪盛花园。注册号610000100444421。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同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注册号321088000001466。法定代表人张玉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宦莹,女,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工程学院宿舍2号。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0号现代之窗9F西座。注册号610100200010211。负责人孙盛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宦莹,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晟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67.50元,下余167.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娟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宋晓娟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