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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秀英与被执行人张桂荣,任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秀英,韦秀英与被执行人张桂荣,张桂荣,任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韦秀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桂荣,女,汉族,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任万科,汉族,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韦秀英与被执行人张桂荣,任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珲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500元,案件受理费241.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1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桂荣、任万科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二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虹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