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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浙江世航乍浦港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韩伟等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韩伟,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浙江世航乍浦港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伟。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田卫。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洁。上诉人(原审被告):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荣。委托代理人:赵月林。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世航乍浦港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坚刚。委托代理人:张珉。委托代理人:楼红磊。上诉人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韩伟,上诉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世航乍浦港口有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1)甬海法事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韩伟,上诉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案涉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6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韩伟、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韩伟、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上海凯润船务有限公司、韩伟及上诉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各负担67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