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23号原告:师某,女,194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