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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平民初字第289-3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鲁芝仙、张寿英等与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芝仙;张寿英;张秀芹;张小红;王福美;陶文花;陆杏珍;成阿如;孟福美;章荷花;陶菊炎;陶金美;吴阿芬;顾连云;陶凤娟;罗偶花;陶彩娟;吴小明;陈美娟;张君;陶文娟;丁莲子;鲁秀娥;毛美仙;钱云珍;陶济汉;陶苗琴;陶爱云;陶水娟;邵银娥;陆冬香;蒋香凤;徐雅芳;吴水芬;章迪花;谢文琴;李春香;徐菊珍;余琴仙;陈银美;钟芝仙;陶福祥;任冉冉;秦慧娟;张莉;孔文波;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民初字第289-334-2号原告:鲁芝仙。原告:张寿英,原告:张秀芹。原告:张小红。原告:王福美。原告:陶文花。原告:陆杏珍。原告:成阿如。原告:孟福美。原告:章荷花。原告:陶菊炎。原告:陶金美。原告:吴阿芬。原告:顾连云。原告:陶凤娟。原告:罗偶花。原告:陶彩娟。原告:吴小明。原告:陈美娟。原告:张君。原告:陶文娟。原告:丁莲子。原告:鲁秀娥。原告:毛美仙。原告:钱云珍。原告:陶济汉。原告:陶苗琴。原告:陶爱云。原告:陶水娟。原告:邵银娥。原告:陆冬香。原告:蒋香凤。原告:徐雅芳。原告:吴水芬。原告:章迪花。原告:谢文琴。原告:李春香。原告:徐菊珍。原告:余琴仙。原告:陈银美。原告:钟芝仙。原告:陶福祥。原告:任冉冉。法定代理人:张红梅。原告:秦慧娟。法定代理人:秦团结。原告:张莉。法定代理人:张涛。原告:孔文波。法定代理人:宋喜灵。上述四十六位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芝仙等46人诉被告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芝仙等46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芝仙等46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85元,合计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