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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艳芳与贺建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芳,贺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张艳芳。被申请人贺建斌。申请人张艳芳与被申请人贺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我院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所有的晋AQR7**号宝马轿车一辆。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贺建斌的晋AQR7**号宝马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洁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