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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米某某,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