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吴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吴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陈德华。被告吴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与被告吴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