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焦立强与方玉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强,方玉兵,方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669号原告焦立强,男,1973年2月9日出生。被告方玉兵,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方玉民,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立强与被告方玉兵、方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立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立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