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27号本院2013年6月15日对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中的第2页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罗县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东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