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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润哲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润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联村。法定代表人:林昭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宇,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润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金花路108号322室。法定代表人:赵士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光明,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润哲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8元,减半收取5449元,由杭州众信农业生物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此本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