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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小军与被告李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军,李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安小军,男。被告:李彦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小军与被告李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小军以其与被告李彦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小军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小军负担。审判员  张向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