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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陇东学院与崔建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东学院,崔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法定代表人郭维俊委托代理人郭峰委托代理人高小峰被执行人崔建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与被执行人崔建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1、崔建辉在2013年7月20日前腾退其所占用的陇东学院大门从北往南第16间门面房1间。2、陇东学院不予退还崔建辉所交房屋押金500元、电表押金800元。3、陇东学院退还崔建辉2011年1-4月份房租2006.40元。4、陇东学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元,退还陇东学院117元,由陇东学院负担67元,崔建辉负担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