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林x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陈xx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2012)钦南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