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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4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林x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陈xx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2012)钦南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