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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屠金海与周福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金海,周福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屠金海。委托代理人:陈重庆。被告:周福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屠金海与被告周福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屠金海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俞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