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修轩与赵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修轩,赵凤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韦修轩。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凤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修轩诉被告赵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修轩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修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修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