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田立孝与滕坤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立孝,腾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田立孝,住桦甸市。原审被告:腾坤,住桦甸市。原审原告田立孝与原审被告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桦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桦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认为,本院作出(2011)桦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有误,该裁定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1)桦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本案恢复一审程序。审判长 白学远审判员 赵成华审判员 胡雪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书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