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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田立孝与滕坤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立孝,腾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田立孝,住桦甸市。原审被告:腾坤,住桦甸市。原审原告田立孝与原审被告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桦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桦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认为,本院作出(2011)桦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有误,该裁定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1)桦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本案恢复一审程序。审判长  白学远审判员  赵成华审判员  胡雪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书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