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孟宪英与某干休所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第一干休所门诊部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418号原告:孟宪英。委托代理人:苏建峰,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第一干休所门诊部。代表人:彭新林,系该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孟宪英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第一干休所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