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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英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法定代表人唐文,董事长。被告谭英全,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原住址:重庆市开县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英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为304元,由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焕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