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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熊海书与陈妙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海书,陈妙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熊海书,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妙和,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海书与被告陈妙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海书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