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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宁波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宁波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380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陈春香。委托代理人:厉洁飞。被告:宁波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宁波市永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伟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确定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姚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