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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执非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泰顺县环境保护局与毛建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环境保护局,毛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泰执非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勤俭。被执行人毛建永。本院以作出的(2014)温泰执非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建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