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季学兵与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季学兵,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金加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季学兵诉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贵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乔纪兰、吴云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学兵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学兵诉称: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份间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分数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但对借款期限未约定。此后被告除及时支付相应数额利息外,本金一直未予归还,并自2012年年底利息也不再支付,以致原告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欠款2000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总借条一张、分借条7张,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2009年5月10日、2009年8月27日、2009年9月25日、2010年2月13日、2010年3月2日、2011年3月18日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分七次向原告季学兵出据七张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的借据,2012年12月28日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又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2000000元的总借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季学兵出据了借款200000元的借据,没有证据否定实际借款不存在,应当认定借款成立,原告要求归还,应予支持。虽然2012年12月28日原、被告间把原有的七张分借据合并成一张总额2000000元的总借据,但无论是分借据还是总借据都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及利息给付情况,不能认定原告所述被告之前一直按每月2%给付利息,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未再给付利息是事实。原告要求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自起诉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学兵2000000元,并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季学兵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安徽省繁昌县中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贵兵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