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姚广、田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姚广,田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和平东路619号美新建材市场39-42。法定代表人李钟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广。被告田赛。本院在审理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广、被告田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