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姚广、田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姚广,田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和平东路619号美新建材市场39-42。法定代表人李钟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广。被告田赛。本院在审理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广、被告田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厦中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