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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龙某某、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龙某某,孙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01室。负责人:李志坤,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梦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龙某某,身份不详。被告:孙某某,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龙某某、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