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世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周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油二建苏州兰江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0元,由原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