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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行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曾大者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大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平行受初字第4号起诉人曾大者。起诉人曾大者诉称:2013年6月8日,起诉人得知被起诉人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平阳县房产管理局)于2006年6月2日将起诉人昆阳镇水塔村城西小区三号楼三单元312室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登记,但起诉人从未将上述房屋进行买卖、赠与,没有申请过变更登记,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起诉人于2006年6月2日将上述房屋进行变更没有事实根据,没有对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请依法判决撤销2006年6月2日被起诉人对原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大者起诉要求撤销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其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但诉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内容不明,其诉讼请求尚不具体明确,不符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曾大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XX中审判员  蔡银铃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斯斯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温平行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曾大者,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012080617,住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239-1号。起诉人曾大者诉称:2013年6月8日,起诉人得知被起诉人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平阳县房产管理局)于2006年6月20日将起诉人昆阳镇水塔村城西小区三号楼三单元311室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登记,但起诉人从未将上述房屋进行买卖、赠与,没有申请过变更登记,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起诉人于2006年6月20日将上述房屋进行变更没有事实根据,没有对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请依法判决撤销2006年6月20日被起诉人对原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大者起诉要求撤销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其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但诉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内容不明,其诉讼请求尚不具体明确,不符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曾大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中审判员蔡银铃审判员徐平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何斯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