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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黄国明与温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明,温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306号原告黄国明。被告温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明诉被告温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明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明撤回对被告温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3794元,由原告黄国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青梅代理审判员  董国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