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08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合肥蜀山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刘浩然、李传发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0894-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蜀山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刘浩然,李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89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蜀山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1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16707-2。法定代表人柳百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紫蓬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68207784-8。法定代表人刘凯,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南、桃源路西综合楼A,组织机构代码:79982331-4。法定代表人李传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刘浩然。被执行人李传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163185元、逾期利息174974元、律师费85000元,承担诉讼费17752元、执行费24031元,合计2464842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本金216318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刘浩然、李传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464942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本金216318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