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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冉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冉某。委托代理人冉隆志。被告唐某甲。原告冉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隆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在广东佛山打工期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双方到贵州省德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原、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孩唐某乙。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每况愈下,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深感痛苦。因此原告为了自己能早日从痛苦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曾于2012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以(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世上还是好人多,正当原告无路可走的时候,好心的人告诉原告,被告早在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前就已经和其他女人结婚了,并且大摆宴席,被告当时为了耀自己,将其结婚时的照片上传到他的QQ空间中供网友观评。原告听说以后选择了一组共四张作证据使用,但基于原告是外地人,对照片上的女人原告不认识,请人民法院传讯被告。再则原告现在的出发点是好好开花��好好谢,只要被告能到人民法院与原告办好离婚手续就行,原告可不追究被告的重婚罪,因原告不想女儿唐某乙有一个被人民法院判过刑的父亲。综上所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现在已和其他妇女结婚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确实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用负担抚养费;3、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唐某甲不作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冉某诉与被告唐某甲于2004年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双方到贵州省德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冉某娘家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唐某乙。女儿一直跟随原告冉某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2)茂电法民初字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冉某与被告唐某甲双方自愿到贵州省德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宜。对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唐某乙的抚养问题,由于唐某乙现只有六岁,年龄还小,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婚生女儿唐某乙应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故此,原告要求由原告抚养女儿唐某乙,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表示愿意负担女儿唐某乙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离婚后,被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冉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二、原告冉某与被告唐某甲的婚生女儿唐某乙由原告冉某负责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原告冉某负担至其女儿唐某乙年满18周岁止。三、被告唐某甲在不影响女儿唐某乙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下行使探望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秀  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永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