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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5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洪晓燕与张家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晓燕,张家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507号原告洪晓燕,女,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张家骥,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晓燕与被告张家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洪晓燕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雅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