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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与林红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林红涛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建设广场A13-5,组织机构代码73655073-4。负责人曹琳,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家维,该所律师。被告林红涛,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林红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