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诉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维荣与被申请人江苏嘉英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维荣,江苏嘉英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23号申请人姚维荣,男,1971年2月28日生。被申请人江苏嘉英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华,男,1970年3月14日生。申请人姚维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嘉英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华的财产208万元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维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嘉英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华价值208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书记员 王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