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梁家莲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家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913号罪犯梁家莲,小名梁五,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2002)宜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家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426号刑事裁定,对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2009年9月28日、2011年7月28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3010号刑事裁定、(2009)成刑执字第5919号刑事裁定、(2011)成刑执字第35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家莲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1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家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家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家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