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第251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