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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春伦与江希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江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达20年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子女已经成家立业,我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江某未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结婚后不负责任,二十多年不回家,不过问家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淡漠。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陈述无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自行分割完毕。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及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