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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53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振江,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媛 搜索“”